长春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延期退休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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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延期退休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延期退休的条件

凡年满6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身体健康,能够完成相应岗位职责,确因学校指导博士研究生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延期退休。

二、延期退休年龄

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可延期到65周岁退休;确因学校发展特殊需要,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可延长退休年龄。

三、延期退休程序

1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填写《博士生导师延期退休审批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每次办理延期退休时间为一年。

四、延期退休人员的待遇

1.延期退休人员保持原有的待遇;

2.延期退休人员如遇调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此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的暂行规定》(长理工人字〔20041)文件自行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c8ccd5b8d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