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延期退休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延期退休的条件 凡年满6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身体健康,能够完成相应岗位职责,确因学校指导博士研究生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延期退休。 二、延期退休年龄 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可延期到65周岁退休;确因学校发展特殊需要,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可延长退休年龄。 三、延期退休程序 1.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填写《博士生导师延期退休审批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每次办理延期退休时间为一年。 四、延期退休人员的待遇 1.延期退休人员保持原有的待遇; 2.延期退休人员如遇调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此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的暂行规定》(长理工人字〔2004〕1号)文件自行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c8ccd5b8d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