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鸿飞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中外法学 页码:1508-1528页 年卷期:2015年 第6期 主题词:法人实在说;法人拟制说;法人人格权;法人侵权;公司社会责任 摘要:法人性质的定位是民法典法人立法体系化的理论前提。拟制说以公司为原型,造成了法律对法人的过度控制,戕害了自然人与他人联合的天然意愿,最终反而背离了人本主义。实在说以传统共同体为原型,保障了个人结社的自治权,但逻辑上排除了国家对法人的调控,而且始终没有成功论证团体意思的存在。拟制说已不适应法人类型复杂、功能分化、作用突出的现代社会情势,实在说也需通过法人组织化、程序化的意思形成过程、内部组织设置和权力分配机制的特性来强化其合理性。我国民法典应以实在说为基础,承认法人是社会行动的基本单位,重点规范法人的团体性要件,并确认法人全面的法律能力。同时,在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设计上吸纳拟制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9d4480b15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