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帆与葛保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8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39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琦刘芳王新 【审理法官】张琦刘芳王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帆;葛保国;王连成 【当事人】张帆葛保国王连成 【当事人-个人】张帆葛保国王连成 【代理律师/律所】邱富民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李慧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富民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李慧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富民李慧 【代理律所】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帆 【被告】葛保国;王连成 1 / 3 【本院观点】张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上诉人张帆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9:05:56 张帆与葛保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39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富民,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保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王连成之妻),住同王连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帆因与被上诉人葛保国、王连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6e08245dd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