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证处印章、公证员签名章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02]24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2.08.14 【实施日期】2002.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证处印章、公证员签名章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司法厅 浙司〔2002〕24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规范公证处印章、公证员签名章的使用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证处印章、公证员签名章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望及时报告。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浙江省公证处印章、公证员签名章管理试行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证处印章、公证员签名章的使用管理,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处印章是指公证处盖于公证文书的业务章和钢印。 本办法所称公证员签名章是指公证员盖于公证文书的签字章。 第三条 公证处业务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地名或者字号在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行,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485b593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9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