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应用新论 咸冠南;李玄文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中旬》 【年(卷),期】2013(000)005 【摘 要】"情"、"理"、"法"的有机统一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完善的法,情和理应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应是情和理的升华。"情""、理"、"法"之间不是孰先孰后、孰主孰次、孰轻孰重的关系,讲情理只是一种司法态度、一种司法技术,目的在于对法律的弥补。司法活动应坚持入于情、适于法、出于理",情"要做到懂情、知情和重情",法"要做到明法、敬法和善法,"理"要做到析理、评理和在理,只有如此才能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 【总页数】2页(P98-99) 【作 者】咸冠南;李玄文 【作者单位】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司法实践中涉老精神赡养案件在“情、礼、法”上的统一与实现2.论司法实践中的情理要素和司法权威3.情与法的交融:司法裁判中适用情理研究4.物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研究--以《物权法》颁布后的判决书为中心5.情理与习惯:明清司法审判中的高级法与次级法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20af634a7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