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样本) 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 (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 ,使用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性质为 非住宅 (填写“住宅”或“非住宅”), (市场主体名称)对该场所享有使用权,可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 所有。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的,提交本证明。 2、证明单位包括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市场主 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 3、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按照省、市、县、乡 (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着标志物的具体方位和距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1750de787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