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和工作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二条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不定期将需销毁载体进行登记、造册,经领导签字后,派2人以上送厦门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 第三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第四条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ec78fa6b7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