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程度的划分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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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程度的划分及原则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可划分四类,: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如下: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 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 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 2.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 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 人员中毒死亡;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 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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