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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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家住海门, 20062月,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公司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71日正式毕业。

20068月,伤愈后的小丽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2006118日,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小丽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既然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该按照国家和徐州市的规定,公司就应该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立论阶段:正、反两方一辩分别阐述己方观点

攻辩阶段: 正方二辩选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反方二辩选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正方三辩选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反方三辩选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自由辩论阶段: 正方先提问

总结呈词阶段:反方四辩先总结,正方四辩后总结

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


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成员,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丽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了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进行投保,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我方一(开头)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我方认为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小丽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公司在与小丽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小丽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小丽至2006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小丽持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综上所述我方关点是小丽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因此,公司应该为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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