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七、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及《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并换发许可证件。拟变更的经营地址不属于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由原发证机关将《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移交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许可证件。 (三)减少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022c14215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3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