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个人所得税税率和优惠政策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分别适用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表6—1所示: 表6—1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级 数 1 2 3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月) 含税级距 不超过1500元的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E:①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 税率 不含税级距 (%) 3 10 20 25 30 35 45 速算扣除数 (元) 0 105 555 1005 2755 5505 13505 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 5 6 7 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从2011年9 月1日起执行。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其他人(单位)负担税 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分别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表 6—2所示: 表6—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 含税级距 1 2 3 4 5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250元的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5 10 20 30 35 0 750 3750 9750 14750 不超过1500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注:①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 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②含税级距适用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其他人(单位)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果承包方仅需上缴一定的承包费用,剩下的所 得由承包人所有,按“承租承包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 果经营所得要全部上缴企业,承包人只是从企业取得固定的承包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国税发[1994]第179号 (三)比例税率 除上述三项以外,适用于以“次”计算应纳税额的其他八项所得项FI均适用20%的比例 税率。但具体运用时有些项目要加征,有些项目要减征。具体处理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 高的,规定在适用20%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 高的”,是指个人-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 收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对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20蜀税率征收;应纳税 所得额在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部分加征五成,按30%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0 元以上的部分加征十成,按40%税率征税,如表6—3所示。 【法规】国务院令第519号表6-3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 税率 级数 1 2 3 速算扣除数 (元) 0 2 000 7 000 含税级距/次 不超过20 000元部分 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部分 超过50 000元部分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次 不超过21 000元部分 超过21 000元至49 500元部分 超过49 500元部分 (%) 20 30 40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总额为没有 减除税法规定有关费用前的收入总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级距适用于由其他人(单 位)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2)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 14%o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 得税。 (4)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按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财税字[2000] 125号;财税(2008) 132号 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⑴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⑵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 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⑷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⑸保险赔款。 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 活补助费。 【法规】国税函[2005]382号 ⑻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 他人员的所得。 ⑼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 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法规】财税[2006] 10号 (11)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 个人所得税。 ⑫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ea51ca0bf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c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