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 1.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其基金的募集方法如下: (1)募集对象主要是全市党员,同时也欢迎热心参与公益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参与募捐; (2)坚持自愿的原则,捐赠的数量不限、钱物不限; (3)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并将重大捐赠事迹载入基金会史册; (4)基金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需事先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同意后实施,每年五六月份,基金会将配合市委组织部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党员关爱基金集中募捐活动。 2.基金会实行专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借支、抵押和挪用基金。 3.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关爱帮扶生活困难群体:救助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生活困难学生、特困党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4.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的一切开支,必须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本身事业的发展。 5.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6.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保值、增值的原则管理基金。基金用于增值性质的委托管理,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其过程必须连贯透明,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7.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8.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9.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财产清算时,应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d379c5004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d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