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文一般用于本单位起草的文件,经过各级领导审批;收文一般用于上级单位来的文件,需要本单位各级领导浏览、写出意见。 第十条 公文的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收文的办理 (一)签收 逐件清点来文后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登记 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秘密等级、份数、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利于管理、查询和催办。 (三)分发 根据来文内容或者来文单位的要求,以及收文单位的有关规定,将公文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四)传阅 按照规定和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文秘部门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和延误。 (五)拟办、批办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再送请主管领导批示后办理。 (六)承办 领导批示后的公文,应当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办理。对属于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尽快交职能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如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承办的,应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对需要报请领导批示的重要公文,应及时上报,需要文秘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并代拟文稿的,应将办理意见和代拟文稿一并上报。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七)催办 对办理中的公文应当进行督办、查询。紧急、重要的公文应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也应当定期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二、发文的办理 (一)公文的起草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 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炼,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规范。 3.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4.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国名、地名、人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抄送单位、主题词应当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a395914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