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教务处内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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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教务处内部管理规程



为完善教务处内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教务处实行处长负责制,副处长、招办主任在其分工范围内协助处长工作,对处长负责。

第二条 各科室负责人在分管处领导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处长和分管处领导负责。

第三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及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并服从处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临时工作安排。

第二章 文件收发、传阅及文档管理

第四条 处内所有呈文及外送文件原则上需经处长签发或由处长委托副处长、招办主任签发后办理。

第五条 上级发文等外来文件须由综合科报送处长批阅,根据文件内容及处长批阅意见,下发分管副处长、招办主任。对于紧急文件或责任人明确的文件也可直接报送给相关副处长(招办主任),由副处长(招办主任)批阅后下发具体办理科室。

第六条 各科室“海大教字”发文的发文稿纸、发文原稿及正式发文需报送综合科,由综合科统一建档、存档。

第七条 文件传阅、办理结束后将文件原稿及时转交综合科,由综合科分类建档并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及时存档,各科室工作相关文件由各科室保存复印或扫描件。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处内人事管理工作实行处长办公会商议、决策机制。

第九条 处长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处内工作人员的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 处内建立严格考核制度。对于年终考核优秀的人员,学校或教务处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综合科负责处内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购买办公设备及家具,须经处长同意后由综合科按照学校工作流程统一采购,并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处内固定资产分为个人“长期持有的资产”和“临时需要借用的资产”两部分。个人领用的资产,如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均属于“长期


持有的资产”,领用人对该资产负责;因教务处整体工作需要统一购置的资产,如照相机、便携式录像机等,属于“临时需要借用的资产”由综合科统一管理。如使用“临时需要借用的资产”,需要借用人到综合科办理登记后借用,并在临时性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 使用人应加强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保管和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凡属个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须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因工作调动离开教务处的,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固定资产使用人的,必须按学校要求办理资产转接手续,并及时在综合科登记。

第十六条 处内固定资产实行动态使用管理制度,综合科经处领导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调配。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报销制度

第十七条 处内所有工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事先申请,并经处长(或经处长授权的副处长)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所有报销,须持有效票据并由经办人、处长(或经处长授权的副处长)签字后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综合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每月的考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假、病假须书面申请并按程序报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报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副处长、招办主任审批;3天以上经主管副处长、招办主任同意报处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周以内,经主管副处长、招办主任同意报处长审批;一周以上经处长同意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副处长、招办主任请假三天以内,报处长审批;一周以上经处长同意报主管校长审批。处长请假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请病假一周以上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外出,外出地点和大致返回时间须告知科室负责人及综合科。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请假人员应报综合科备案并及时销假。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迟到、早退一学期累计5次以上者,取消其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对于无故旷工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全体工作人员都有值班的责任和义务,值班安排表由综合科负责制订,值班人员应严格按值班安排表执行。


第三十条 值班地点为值班人员所在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及时处理值班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发生突发性事件或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处长或分管副处长、招办主任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值班人员因病或因事不能值班的,由本人自行调换,并告知综合科,严禁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

第三十三条 由于本人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处长批准后,综合科不做安排。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处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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