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51号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17(000)067 【摘 要】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总页数】1页(P13-1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3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7号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9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8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10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6090c8432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