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杨**,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号。 被申请人:浙江**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 法定代表人:李**。 被申请人:马**,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边**,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暨阳街道*****。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2020)浙0681民初11482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61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7月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经公开审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浙0681民初11482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为此, 特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2月3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ff744186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