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筑[200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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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8.01.15 2008.01.15 建筑[2008]49 农民工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建筑[2008]4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驻津建管处、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建筑业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确保春节前后及“两会”期间,我市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清欠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近期,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组织了对我市清欠工作进行“回头看”的督察,肯定了我市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市部分地区的建设项目已陆续暂停施工,大量的农民工将返乡过年,做好预防拖欠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要把清欠工作迅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提前准备、尽快行动,认真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防止在年前出现因拖欠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巩固我市的清欠成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拖欠发生

近期,各部门、各施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全面排查,重点监控

各施工企业要在2008年元月31日前,组织对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出现支付问题的项目要重点监控,逐一解决。 (二)积极筹措资金

做好支付资金的筹措工作是防止拖欠的首要环节。各施工企业要认真梳理在建项目的工程款到位情况,对工程款到位率较低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尽快支付,对恶意拖欠的建设单位可向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三)加快结算和工程款计量支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计量程序,加快结算工作,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确保总承包企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妥善解决结算中的争议问题,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先确定一个暂定金额进行支付。 鉴于200710月份以来,我市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其变动幅度超出了企业和投标人的风险预测范围。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保证在施工程按期完成,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要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的要求,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四)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直接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工程款支付监管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的施工企业,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质等方面予以处罚。 三、畅通投诉渠道,做好应急处理

做好拖欠投诉处理工作是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各区(县)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及总承包企业都要建立“应急工作组”要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拖欠投诉工作。各施工企业要制定应对拖欠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必要的应急资金,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元月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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