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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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安全管理

一、为加强企业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法人代表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企业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企业、部门、班组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动火审批: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六、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七、 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货场库区内、间休室外、待班室外、办公室外严禁吸烟,在间休室、待班室、办公室内吸烟必须设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烟头桶,妥善处理烟头,烟头不准出门。烟头桶内的烟头必须经用水充分浸湿并确认无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区。

用电安全管理

一、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它金属代替。电气设备的开关和电线应按规


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架设临时动力线、照明线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电动机开关、插座、保险丝座等都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

二、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

三、进行电气设备操作的人员须经过训练并考试合格,学习人员应在技术熟练的工人指导下方可操作。

四、操作人员衣服潮湿或手潮湿不得操作,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五、检修电气设备及电线路前,以及作业过程中发现任何不良现象或事故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设专人监护或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防护牌。禁止带电修理。 六、电气线路接头不可松动和外露。低压照明灯的插销和插座应保持完好,不得绞拧线头代替插销。

七各生产、办公、生活场所的非长明式照明灯、电扇、空调、电热水器、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应做到人走关闭。各场所在人员下班时,其无人值守区域应拉闸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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