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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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国资[2007]12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17 【实施日期】2007.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国资〔200712号)



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局(办)、市属企业:

为了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制定了《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关于印发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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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不良资产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2 / 3










第四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

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与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第七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程序和监管制度。

第八条 企业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备案后可以停止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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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19936a5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1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