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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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2、讨论前可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或参加讨论。

3、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4、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5、主管医师要用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做书面记录,并将讨论记录于病程记录中。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6、对诊断有争议或治疗确有难度的病人应提交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多学科参与的全院疑难病历讨论,以确定诊疗措施。必要时由医务科邀请并组织院外专家进行会诊或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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