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70年怎么办?土地使用权不应再留悬念(二)-土地人考试- 立项变更导致土地使用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起开始计算,70年为住宅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的最长期限。目前国家土地制度是以出让为主,即国家以出让的方式转让后,土地就进入市场流通。一般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周期通常为1年至3年。也就是说,当购房者变为业主时,其拥有的有效住宅土地使用权根本无法达到70年之久。而很多时候,开发商由于受到不到位、周转匮乏、相关证件未办理齐全等因素的困扰,整个开发销售周期还将延长.倘若购房者购买之前,土地或房屋已搁置了几年时间,买房人损失的土地分摊使用年限就了. 法律界人士普遍表示,目前这一问题的市场反应尚不明显。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称,因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咨询或投诉虽然有,但比较少。一方面是消费者法律意识的薄弱,另一方面还亟待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据了解,立项变更可造成土地开发周期延长,使业主的“使用权因此“缩小。某律师事务表示,公民和单位对于土地的使用可以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向本集体组织成员转让时,必须先通过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划拨或出让开始计算使用期限,而土地使用权应随地上一并转移. “如果立项发生变更的原因是由开发商引起的,那么损失的利益,自然应由开发商来承担。秦兵表示。如果项目运作中途出现立项变更,比如由住宅变商用,则要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重新与开发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变更用途的原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年限应以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用途的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日期为准. “从法律上讲,因土地使用年限导致的业主利益受损,应由开发商承担。但秦兵认为,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而现实情况消费者又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很难得到赔偿。 土地使用亟待突破性规定 《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王利明建议物权法要解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无期限性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有期限之间的矛盾。王利明认为,从原则上说,公民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不因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而消灭。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应当推定公民仍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但公民应当支付延长期限的土地使用费. 住房、宅,是私人的第一财产,是真正的恒产。学者批评这次《物权法(草案)》明确了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但对于住宅、宅的私人所有权却规定得不清晰,这不利于保护私益。比XX镇居民住房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但怎么办却没有突破性规定. 此外,《物权法(草案)》只允许宅在本集体内转让,这就过于绝对、简单,不符合时代要求。这种只允许农民到城市买房,不允许城市人到农村买房的规定,不是真正保护农民利益,而是在客观上使农民的一大财产变成“死产",客观上限制了农民宅的保值增值. 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考虑实际状况和市民的生活需求.虽然现在还没产生太多纠纷,但快到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期,人们的这种疑问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至少应该在“现有期限届满后如何继续办理土地使用权作性。1 2 等方面完善立法、增加可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12741fbb3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