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川财金[2017]4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6.02 【实施日期】2017.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金〔2017〕40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日 附件: 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1 /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7〕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分别下达。 第三条 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部下达的全省新增限额内测算省级新增限额和市县级新增限额。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f3ccd46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