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放假规定 国家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d10f69fe7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