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5]1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2.24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 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5]11号 2005年2月24日) 海关总署: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已经国务院批准,准予实施。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行[2005]10号)的有关规定,《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采取试点方式实施,上述暂行规定先行适用于我驻朝鲜等233个使领馆(见附件2)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特此通知。 1 / 2 附件: 1.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2.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附件1: 第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为配合《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鼓励我驻外馆员在任期内自主购车,保障我驻外使领馆正常公务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馆员是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标准任期”按馆员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四年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c2d3aa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