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公布日期】1987.10.15 • 【文 号】建总会字第86号 • 【施行日期】1987.10.15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规定,进一步搞活施工企业,现就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使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很好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应结合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国家不再减税让利,要引导施工企业从增加收入中多得好处,做到国家增收、施工企业多留。 三、对国营施工企业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稳妥进行,事先要作好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成熟一批搞一批,不要一哄而起。各级建设银行要积极参加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测算,认真做好审定工作。 四、对国家承包可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为单位。承包范围,已经实行利改税制度的只限于承包上缴国家的所得税,未实行利改税制度的为承包上缴财政利润。承包合同,要具有同级建设银行签章方为有效。 五、对国家承包可以采用“包死基数、超收分档分成”的形式,1年一定或一定3年。一般应以一九八六年应交所得税 (或利润)为基础,并根据产值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率核定承包基数,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同财政分档分成,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的自有资金补足。对于承包基数难以合理确定的,应引进竞争机制,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者。 六、为防止承包后发生短期行为,要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保证国家流动资金的完整,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年增值率。对于已经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应同承包基数挂钩,达不到承包基数的要相应扣减含量工资。对于这些要求,承包合同中均应订明具体条款。 七、承包合同一经签订,除国家调整税种、税率重大政策性变化,其他因素一律不得调整承包基数。 八、关于承包合同的兑现,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做法。承包以后,施工企业仍要按照核定的税率纳税,不得在缴纳所得税时直接抵扣或作退库处理。年终以核批的施工企业或部门年度财务决算为准,由同级建设银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清算,超过承包基数应分得的好处,以财政拨款给施工企业或部门,作为企业留利处理。 九、对国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包肥不包瘦,包盈不包亏,对亏损企业也应实行承包办法。 十、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各级建设银行要加强对国营施工企业的财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a07ba1814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