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安环部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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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熟悉行车的一般性能结构,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进行操作,并遵守安全规则。 2、按照润滑规定加油,检查游标油量及油路是否畅通,保持润滑系统清洁,并检查手柄位置、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3、每班开动前必须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吊钩钩头润滑有无缺陷。

2)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脱槽现象。 3)大车、小车及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

4各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

5)行车时有无异响。若发现缺陷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进行调整、检修,不得迁就使用。

4、开车前,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放在零位打铃示警后方可开车。 5、严禁超规范使用行车,必须遵守行车安全管理中“十不吊”的规定: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视线不清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5)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气瓶及高压容器物件等易燃易爆物不吊; 8)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6、雷雨天或大风天气时要关闭电源,禁止吊装作业。

7、每班第一次起吊货物时(或在符合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的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8操作行车时,要保持被吊物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准起升,防止钢丝绳出槽。 9大小车行驶接近终点时,应降低速度、严禁用终点开关作为停车手段,不准用反车达到制动的目的。

10、操作者在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打铃示警: 1)起升、降落重物时,开动大小车行驶时。 2)行车行驶接近同轨道内另一起行车时。 3)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要减速并吹哨示警。

11行车行驶时要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或车辆妨碍视线时,两旁要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12、禁止行车吊着重物悬在空中停留。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面不得过高。

13、行车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要注意并确保行车周边人员的安全,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后都应立即停车。

14、行车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在轨道上或行走台上行走。 15、同一跨度内有两台行车工作时,必须保持1.5米的距离,以防止相撞。工作需要两台同时接近时,应经邻机同意,但最小距离应在0.3米以上。

16、工作中制动器、轴承和电器等部位有过热、异音或异常现象时,应将控制器扳到零位,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检修。

17、行车有故障进行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18、在行车上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作业平台内检修时必须佩戴安全带。高空作业时要安排人员在地面指挥车辆或行人远离作业区,以防高空坠落物砸伤行人。

19、作业完毕后将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车、小车停靠在指定位置并把行车固锁。下班后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人员要关闭电源并把行车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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