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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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能有效解决信用社内部权力的分配和制约问题,是确保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其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但是要达到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的改革目标,其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一)权力约束机制无法保障

农村信用社自身的“三会”未能形成相互制衡。根据改革的方案设计,省联社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机制和经营机制负主要责任,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按照规定程序产生,省联社的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由省政府负责。这就是说省联社实际上对下级社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力,是一种法人治理结构的异化。

(二)“三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一是“三会”成员结构不合理。所有成员均来自于本社,无非职工自然人、法人社员参加,有的联社的理事会只有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寥寥几人组成,剥夺了职工及非职工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选举权等民主管理权利。二是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监事会要按规定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农村信用社的一切重大事项也都要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但事实上是年度工作会议代替了社员代表大会。三是“三会”的议事规则、工作制度不严谨,有的联社始终就没有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导致了议事的随意性和混乱性,“三会”之间职责不清,错位、越位议事,工作不协调、不配合,甚至出现“权利相争”现象。四是个别联社理事长角色转换缓慢。有的受传统管理习惯和既得利益的影响,对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心理上不适应,对应由其他经营层实施的职能和权利(如贷款审批权、财务开支)明放暗不放,亲历亲为,“拉紧缰绳扶上马、送了一程又一程”影响和削减了经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六是监事会(监事长)成员的来源渠道及其职能决定了其名不副实的位置,很难做到独立于经营之外,独立于本社利益(甚至于不当或违法利益)之外,实施对经营管理层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三)股权结构有待进一步调整

按要求,信用社改革应根据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调整股权结构扩大股范围。但是从我们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情况看,截止到200510月底,其股本金总额为1004.7万元,其中自然人股963.9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95.9%;法人股17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1.7%,投资股为零,如此股权结构不但使股东缺乏监督经营者的动力,而且也使他们缺乏行使监督权的能力,缺乏适时监控的机制。

(四)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外部约束力弱化




深化农村合作社改革要求建立基本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报告制度。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在信息报告和披露方面做的工作还不够,好的方面如对发展前景、股东分红等披露得多,存在的风险、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等披露的少,有时甚至只字不提,造成这种情况原因很多,但基本的就是一个,是拍披露了以后影响信用社的发展,其实并非如此,如实地向股东披露必要信息,有利于股东正常监督和决策,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稳健发展。

(五)激励机制不完善,内控制度薄弱

农村信用社激励机制建设相对滞后。表现在工资分配、人员提拔任用、奖惩等方面,大锅饭思想严重,经营者的业绩与个人经济利益不相对称,工作积极性不高,近期信贷工作中存在“惧贷”“畏贷”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表现,这样对信用社的经营和管理产生的严重影响,不利于信用社的稳健发展,同时随着农村信用社业务的迅速发展,其控制风险愈加明显,分信用社内控户和违规发放贷款等等,故此在完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今天,提高内控管理水平,降低控制风险,仍是当务之急。

二、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把握三个重点

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科学便理地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管理,一是健全“三会”制度、选好“三会”成员,“三会”组成人员的素质结构是否合理将决定“三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精心选拔“三会”组成人员:首选“三会”人员组成结构要合理,既要有联社领导班子、基层社主任、业务骨干、职工代表,又要有信用社外部人员,如农户代表、企业代表等。信用社系统外人员在社员代表中的比例应不低于70%,其中农户股东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监)事会成员中信用社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三分之一。其次“三会”人员的素质结构要合理,既要有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又要有财务、法律、经济、金融方面专业人才,要求第一个成员都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从而保证其有效行使决策权。特别是要按照法定程序精心选拔好“三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二是明确“三会”职责,做到相互制约。“三会”的职责、权力要明确、具体。包括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责;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职责,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权力划分要做到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设,实现相互制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联社决策的民主、科学防止内部人员控制,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三是完善议事规则,规范“三会”工作程序,才能保证“三会”的有效运转。要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调动和发挥层面的积极性,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建立“三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议事规则,落实风险和处置机制。由于不可能经常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加之农村信用社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各方面(包括管理者、员工、客户)对完善法人治理、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认识和适应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可能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下设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同时,要明确各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社务会的议事规则,并在规则中阐明以下事项:1)理事长是风险、审计、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持人,行使一票否决权,主任为成员之一监事长列席会议。2)监事长是监督工作委员会的主持人,理事长、主任是列席人员。3)主任是主任办公会、社务会的主持人,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必须率先规范自身的行为,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办事,确保决策、执行、监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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