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示标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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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示标语要求



实施委託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託企业具有其委託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託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託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託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託企业不具有其委託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託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託企业的名称。

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进口化妆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标明“分装”字样。

四、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注明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五、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全成份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準、企业标準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标誌和编号(洗手液、沐浴露未列入生产许可证,不应标注)

六、凡使用或者储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七、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範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係。

八、除注册商标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型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釐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九、洗手液、沐浴露需标注邮政编码。 化妆品标识範例(洗髮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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