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在政治法上面始终持着人性本恶的观点,孟德斯鸠的本意是用法律约束限制人性的恶。孟德斯鸠为防止权力的腐败而进行了制度性的、社会层面的技术性安排———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基于利用三权互相约束,孟德斯鸠指出法律取代了一切美德人性的恶,以法律约束人性的恶,三权互相牵制,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在现如今社会看来,孟德斯鸠的想法是好的,可三权分立在如今的社会中无法完全实现,也恰恰是人性本恶的最好体现。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存在,如果统治阶层无法给人民带来幸福,被统治者是有权利推翻统治者的。尤其是孟德斯鸠在共和制中对教育的主张,共和政制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爱法律和爱祖国。这种爱要求始终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共和政体中,一切都依赖于确立对法律和祖国的爱。教育,在建立社会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事孟德斯鸠还指出每个人生活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论法的精神》毕竟属于前现代作品,他认定民主国家的原则是美德,因而必须具备审查官,但是后来的实践证明,恰恰是专制国家才有新闻审查制度。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上,孟德斯鸠清醒认识到法律制裁的局限性以及思想与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c241012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