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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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本机关办公部门或者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收集、整理、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除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3、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4、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等各类专业规划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5、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情况;

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行政机关承诺为群众办实事、惠民行动项目及其落实情况;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扶贫、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退伍士兵安置、劳动就业等社会管理事务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政策、措施、标准、条件以及实施情况;

5、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以及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摇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等情况;

7、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情况; 10、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1、农民和市民信贷、住房公积金等信贷服务项目、依据、标准、范围、程序、时限及长期贷款利率变化调整情况;

12、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13、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公共资产使用和监督方面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立项、投入、实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和工程进展的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及其监督情况; 3、行政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情况;

4、经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审计情况; 5、国有资产承包、租赁及产权转让相关情况;

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管理方面

1、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职责以及调整、变动情况;

2、权限内干部任免情况;

3、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军转干部、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理决定方面

1、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申报数据材料、时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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