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法律与文学:书写社会方法的自然契合 作者:汤晓江 来源:《商情》2011年第24期 [摘要]:法律与文学之间的重合自古就有。但“法律与文学”作为组织的研究领域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还不存在。法律学术研究和文学学术研究基本还局限在各自的文本体系。随着人们对这两个学科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入,导致了法律学者对文学领域的探究产生了极大的兴趣,而文学学者,也开始对包括法律文本在内的非文学文本感兴趣。“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几十年来出现于西方国家的最令人瞩目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研究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关键词]:法律 文学 书写社会方法 一、“法律与文学”的源流与相互作用 “法律与文学”的渊源可追溯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怀特(J.B.White)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文学作品(包括诗、戏剧、小说、散文、童话、新闻报道等)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文学与解释学、语言学、修辞学等的交叉研究,这主要是将文学批评与解释学适用于法律领域;法律、文学与正义、伦理、惩诫、压迫等的关系,这侧重于对法律、文学的背景分析;法律对民间文学等作品的保护和管制等。因此,“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如下观点:法律与文学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二者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参考,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等。 二、在“法律与文学”中体会社会生活价值和意义 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学”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小说和戏剧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 法律文本尤其是经典的法律典范可以被作为文学作品加以解读和欣赏,而文学中必然能够反映和体现法律的意义和法律事件。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文学中的法律”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特别是法律程序小说,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有人说,“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法律系学生阅读了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再会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观’了”。威斯伯格(R.H.Weisberg)也说,“关于法律的小说……,是通往人类理解的道路。”威斯伯格尤其善于通过加缪、卡夫卡、陀斯妥夫斯基等人的现代小说来分析法律,在他看来,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也向我们提供了政府专制的重要教训。他还提出了“诗伦理学”(poethics)概念,他说,“文学是我们以一种伦理的方式了解法律的一种活生生的、可以接受的媒介”,借助文学来理解法律向人们提供了一种“法律的诗学方法和阅读的诗伦理学”,“诗伦理学,在其关注法律交流,关注那些被视为‘他者’的人群方面,试图重新激活法律的伦理要素。”卡夫卡描绘了现代社会中权威与服从之间的矛盾冲突、个体的异化等伦理问题,这些是远远不能用纯粹科学分析来说明的。 “作为文学的法律”即研究法律语言的文学艺术,可以称之为“法律中的文学”。将法律视为同任何其他文学故事一样可以被理解和解释的故事,其倡导者主张运用更为广泛的文学批评方法和理论来分析法律文本、考察法律样式同法律修辞学的属性,这实质上是将文学理论和文学分析的技巧和方法适用于法律,因此,语言、文学批评手法以及解释方法的运用尤其受到了重视。诸如“讲故事”、修辞学、隐喻、寓言以及叙事等都被广泛运用到了法律领域。作为“讲故事”的书写与作为“科学”的书写针锋相对,通过讲述基于个人切身经验、虚构的故事乃至奇闻逸事,人们可以描述一种有可能获得读者认同(或者让其模棱两可)的共同经历,让人们洞察为法律的权威性文本所忽略的一些方面,并在法律话语中穿插一些没有在法律的官方故事中被提到的人群的视角,从而揭示现代法学的普遍“思想形式”。文本的意义是由拥有共同的社会和审美习惯的“解释共同体”所创造的,解释共同体的传统和习惯实际上对文本的意义起了作用,读者群构成了文本的权威之源,而法律的官方解释则是在“法律话语”的语境下进行的。总体来说,“作为文学的法律”十分看重语言、修辞艺术和解释方法,并且主张老师和学生都应当对各种文学理论有所了解,以便日后在做律师时能够更好地理解文本的意义。 “法律与文学”的上述两种划分并没有看上去那么严格,事实上,二者都重视文本的意义以及文学理论的运用,要将二者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尽管有人指出,“法律与文学”经历了一个从“文学中的法律”的本质主义到“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反本质主义的转向,但严格区分二者无疑是夸大了二者的差别。人们作此区分只是为了方便起见。而“法律与文学”兴起的一个原因正在于使法律教学成为一种轻松而有意思的事情。同时,“法律与文学”的兴起也很难说与西方文艺理论的繁荣、英美国家的判例法传统(律师和法官在这一传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及后现代思潮没有关系。 三、“法律与文学”作为书写社会方法的契合 “法律与文学”能够崛兴的最要紧的条件或许还在于法律与文学之间的紧密联系。文学名著很多都与法律、法律制度相关;解释问题对文学和法律批评与研究都很重要;法律家和文学家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都知道语言和修辞的功用;法律(如关于淫秽作品的法律、版权法等)通过各种形式对文学作品予以管制。 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而法律是行为规则,追求明确、稳定性;文学追求个性化,总爱冲破既定规则的约束,法律是公意体现,追求普遍性,强调既定规则的稳定性;乱世和盛世都可产生优秀的文学作品,而法律的发达只能在盛世出现。作为一个游离于文学与法律之间的人。理解法律与文学的思维不同的时候,源自于司法实践的另一种灵感也被启发,去领悟和运用两者的契合与趋同。 法律与文学皆来自于社会实践,一方面阅读“文学”、另一方面关注“法律”的意义,已不仅仅是爱好与娱乐,而且也暗藏着更深层的价值。我们经常可以在《新民晚报》“夜光杯”专栏;《故事会》;《西窗法语》刊登的分析细致、说理性强、文笔明(下转第169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60f917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