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石油化工学院(泉港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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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石油化工学院(泉港校区) 关于规范动物饲养及养殖设施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校内饲养动物的管理,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泉港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校内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师生员工的教育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依法、文明饲养动物的宣传教育以及法律法规、卫生防疫知识的普及。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准予饲养动物包括鸭、鹅等家禽,鸟类,鱼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不准饲养猫、狗等家畜。

第三条 严禁师生员工擅自在校内饲养动物。如因教学、研、生态校园建设等需要,须由学院统一规划、审批后,方可饲养动物和搭盖养殖设施的。学院办公室负责动物饲养登记、建档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饲养动物不得干扰学院教学秩序和他人的正常生活,若影响学院教学秩序和他人的正常生活,饲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饲养动物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及时清理。

第五条 饲养人不得遗弃所饲养动物,若发现无人管养的动物,学院办公室将组织人员抓捕,或驱离校园,以确保校园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第六条 动物异常死亡,饲养人必须及时与泉港区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动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在校内随意丢弃、火化或深埋动物尸体。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应加强对校园周边村民和外来人员所饲养动物的管理,禁止其进入校园。

第八条 若发生动物伤人事件,饲养人除支付受害者医疗等费用外,视情况确定是否承担相应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及时向学院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36218102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述规定,请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共同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美观、舒适的校园环境。



福州大学石油化工学

20191115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6e3f17eb9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d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