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证明(法人) 任职证明 兹证明: 依 公司章程规定,自 年 月 日起: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委派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 经审核,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股东(或出资人)签名(盖章): 董事会成员签字: 注: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2.根据《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股东为国内企业的加盖公章,股东为境外法人的由授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 章); 3.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监事任期3年,董事、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监 事任期届满,公司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重新提交任职证明,未按规定提交的, 视为连选连任,公司应对未提交有关证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任 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22fc07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