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稀土产业开发和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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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稀土产业开发和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上海市稀土产业开发和应用项目的科学化管理,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配套政策》,加快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上海市稀土产业开发和应用专项资金是由上海市地方财政和市经委支持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稀土产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本市稀土领域的企业、高校、研究院所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支持方式、范围、补贴标准 1、支持方式

上海稀土产业开发和应用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2、支持范围:

1创新性强,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2)属招投标的重大项目;

3)能带动行业技术升级,形成规模经济的产业化项目。 3、补贴标准

为鼓励上海稀土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对列入《上海市稀土产业开发和应用计划》的项目,可由稀土产业开发和应用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上海市稀土办根据计划项目的技术难度、关联度、先进性和投入经费等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数额,并上报市经委审核。资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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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由市稀土办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上海稀土信息网发布重点领域指南及相关项目申报信息,同时公布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资助方式及受理部门等。

2按照市稀土办公布的各相关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途径,稀土企业和相关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可申请将本单位的项目列入专项计划。

3、市稀土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市稀土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结合重点领域指南以及申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和生产条件等综合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确定并下达相关专项计划或公告专项目录。

四、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管理

1上海市稀土产业开发和应用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补贴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2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上报的稀土产业开发和应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3市稀土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4获得上海市稀土产业开发和应用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项目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市稀土办等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项目单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且尚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即予返还市财政部门。

5上海市稀土产业开发和应用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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