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者:許珈錚 講題:從檢察官、法官與律師角色與功能看我國司法制度 講者:施良波 檢察長 日期:970229 一、前言 (一)法系介紹 1、大陸法系(台灣、中國、日本、法國etc.)、海洋法系(英、美、加拿大etc.) 2、兩者最大不同:是否有成文法典(海洋法系乃判例、慣例) (二)六法: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 (三)法律的介紹:法律是社會科學,它不像自然科學可以測量或有絕對的對錯 (醫療疏失V.S法官判決) 法官判決三級三審,三審定讞 (四)法律與生活的關係 1、生活隨處都存在著法律關係 Ex:發生車禍→傷害罪(刑法§277、§284)、租屋契約(民法上的契約關係) 2、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 二、由檢察官、法官、律師的角色,談我國的司法制度、檢審辯相互間運作實務與體制 (一)服裝意涵 1、檢察官:黑底紅(紫)邊(代表赤膽忠心) 2、檢察事務官:沒有正式的法服 3、法官:黑底藍邊(代表青天/正義) 4、律師:黑底白邊(代表黑白分明) 5、公設辯護人:黑底綠邊(代表維護人權) 6、書記官:黑底黑邊(代表忠心耿耿) (二)三者的關係 1、檢察官(起訴)—法官(審理案件、做判決)—律師(受人民委託、辯護),三者是相輔相成、相互制衡的關係。(圖:▽) 2、檢察官與法官可互調,資深律師可經由申請當法官或檢察官(新修正條文) 3、律師存在的空間 (1)檢察官:有犯罪嫌疑就可以起訴,通常是70%以上的把握。 (2)法官:證明被告犯罪,通常是80%~100%的把握。 (3)所以律師存在的空間就是那不確定的20%~30%。 (三)三者的業務內容與特色 業務內容與特色 法條 檢察官 主動、移送案件(from警察機關)、相驗、法法院組織法§60、刑整理者:許珈錚 律宣導 法官 審理法案、做判決 律師 辯護 (四)三者比較 1、檢察官vs.法官 相同處 相異處 訴§218 憲法§80、81 依律師法規定 1.業務範圍不同(檢:刑事;法: 1.都是憲法裡的法官(廣義) 民、刑、非訴案件) 2.取得管道相同(司法官考試) 2.主動性不同(檢:主動偵察;法:3.身份保障相同(終生職、公務員保障) 不告不理) 4.業務性質相同(司法業務) 3.隸屬機關不同(檢:法務部;法:5.可當律師 司法院) 2、律師vs.檢察官和法官 相同處 相異處 1.取得管道不同(律師是專門人員考試) 2.律師要加入律師公會才能服務(檢法由國家分發) 3.身份保障不同 4.拘束不同(律師不受公務員相關法規的規範) 5.強制力不同(律師的決定不具強制力) 三、補充 (一)更審制度:檢察官或人民不服判決,最高法院重審,第一次就叫更一審,第二次就叫更二審…。 (二)再審vs.非常上訴 再審 非常上訴 針對新事實、新證據所提(判決確定後發現新事實、新證據) 1.審判違背法令(刑訴法第441條) 2.只有檢察總長可提起,提起的對象是最高法院 都是司法業務 (三)特偵組: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業務規定在法院組織法§63之1(如全國性選舉買票的偵辦)。 (四)外國人在本國犯罪的法律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b5fe48783d049649b665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