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八、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的审核 1.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大修理之外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一般性修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 (一)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其税务处理如下: 1.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2.上述原因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名称 内容 处理原则 实际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资产发生的合理损失 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损失 法定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资产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损失 失 应当在企业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三)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第一类:清单申报。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二类:专项申报。 1.前款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99dacea02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5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