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园安全小故事 1 踢足球引起的伤害 1994年 5月 17日下午,某小学五 (3) 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 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 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 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 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 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 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 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 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 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 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 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 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 8300元,并索赔 20 万 元。家长认为学校对方某受伤负有责任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 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实行 ; 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级生,年龄比同 班学生大 2 岁,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龄学生 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 ; 四是事故发生后,学 校没有即时送方某去检查 ; 因为治疗不即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学 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校 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因为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 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很多学校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 年来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 ; 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 的,不能因为王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 2 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 踢足球; 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 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 ; 四是学校非常关心方 某,没有即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从表面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 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 现异常。 最后,学校、方某家长和王某家长三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 方某治疗眼睛的 8300 元医疗费,学校承担 50%,方某家长承担 30%, 王某家长承担 20 %,事故得到解决 2 教棒打坏学生眼睛 1996年 5月 22日上午第二节课,替代 (本堂授课教师范某请事假 ) 看堂教师王某发现学前一班学生刘某在自己座位上用手中铅笔往另一 枝铅笔上搭放,即用教棒敲打刘某手中的铅笔,致使笔尖戳伤刘某左 眼。当地公安局于 7月 16日作出伤情鉴定:比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为重伤。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 1997年11月 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正式开 庭审理。在诉状中,原告刘某母亲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 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误 工费共计 177389.7 元。 被告学校称,原告所述的眼睛受伤过程属实。对于原告要求学校 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王某辩称, 1996年5 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她发现刘某正在 玩弄手中的铅笔,出于对刘某的关心,即用教棒轻轻敲打其手中的铅 笔,不巧笔尖戳伤刘某左眼。现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我无经济水平负 担。其代理人、律师认为,王某作为该小学的一名教师,他对在校学 生及其他活动的管理是一种职务行为。他认为,王某在课堂上巡视, 经过原告身边发现其在玩弄铅笔,采取用教棒随手轻轻敲打原告铅笔 的方式实行制止,也是一种很正常的管理方法。王某在用教棒敲打原 告铅笔时,主观上根本不存有故意对原告实行伤害。即使是这种职务 方式不当,进而造成原告伤害结果的产生,其责任也应该由学校法人 承担。 3课外玩耍中的失明惨剧 1991年 6月 20日下午 3时许,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万某在上厕所途 中,注意到走廊过道的乒乓台上新安放了一只刚油漆过的大橱,大橱 底部与乒乓台面间有一约 3 厘米的缝隙,同年级学生张某正用一根三 合板条在缝隙中来回抽动玩耍。当万某劝阻张某不要这样玩耍,并将 眼睛贴近乒乓台面看张某是否还在抽动时,张某不慎将板条插入万某 右眼。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还是酿成了万某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 降的惨剧。 万某家长诉诸法院,要求张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医药费、营养补 助等共计 2.7 万元,其所在学校因监护不力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经法 院调解,原、被告三方协商解决,第一被告张某的家长赔偿万某 2 万 多元,所在学校赔偿 9000 元 41997年 4月 16日,某小学的下课休息时间,学生李某和张某在 一起玩起了斗拐的游戏 (一条腿盘在另一条腿上互相撞击 ) ,张某因斗 不过李某,就用手将李某推倒,致使李某右大腿骨折。李某出院后, 经法医鉴定,为 9 级伤残。 法院一审判决致害人张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某损失 7815.5l 元, 所在学校因对学生未能实施有效管理,亦被判决赔偿原告损失 2233.29 元。 51995 年 11 月某日早操后,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进教室,班主任王 老师环视教室,发现左侧的窗帘掉落了。她随口说道:“窗帘怎么掉 下来啦,谁去挂好。”第一节课后,劳动委员史某 (11 岁) 觉得这是自 己的事,便叫了邻座的同学捡起掉落的窗帘,然后他从课桌上攀上窗 台,试图挂好窗帘。史某人矮够不着,便一脚跨出窗外 ( 铝合金玻璃 窗) ,也许是窗沿较滑,又无凹口,一不小心,竟从五楼坠下,当即被 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史某脾脏破裂,肝肺严重受损,体内大量出 血,虽经医院医护人员41小时抢救,输血140OCC抢救花去5000多 元,但仍未能夺回孩子的生命。一个好端端的品学兼优的“红领巾”, 永远离开了自己的伙伴。学校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频繁上门赔礼 道歉,但无法替代父母失去儿子的悲痛,祖父母失去孙子的寂寞。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866e5d286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