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 **大学博士、硕士 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经2014年5月12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华政办[2014]145号)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重要补充,是保证学校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校声誉,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学校学位论文抽检由研究生教育院组织,每学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前三学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学校学位论文抽检按二级学科抽取。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不少于20%,学术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不少于10%,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为不少于5%。 第四条 由研究生教育院调取归档的学位论文电子版直接抽取后送审。 第五条 学校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 抽检的博士学位论文送2位同行专家评议、硕士学位论文送1位同行专家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议。2位复议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七条 学校实施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使用制度。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二级学科进行通报; (三)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导师考核、导师招生资格、二级学科招生指标、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下一年度重点抽检。抽检数量不纳入所在二级学科抽检数量范围。 第八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602664f00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a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