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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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221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关于依法取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芜市办〔201031号)《安徽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的通知》(民优字〔2013128号)和《芜湖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和残疾学生免学费教育实施方案》(教助〔201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高校学生资助制度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高校国家助学金。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可分为二至三档。其中本市市属高校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可直接认定为国家助学金对象,已提交车辆《回收置换收缴凭证》的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子女可优先认定为国家助学金对象。

4.资金分担。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分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其中在本市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持证残疾学生、孤儿学生可直接认定为国家助学金对象,已提交车辆《回收置换收缴凭证》的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子女可优先认定为国家助学金对象。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2.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在本市中职学校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和孤儿学生可直接认定为国家免学费对象,已提交车辆《回收置换收缴凭证》的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子女可优先认定为国家免学费对象。

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资金分担。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二至三档。其中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孤儿学生和提交车辆《回收置换收缴凭证》的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子女可直接认定为国家助学金对象。

2.资金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含中央和省属高校附属学校高中部)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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