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委发的医生证明 生育医学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学证明书是 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 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并且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 (二)休假证明书: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 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病病休一个月以上的,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 上资质的医师开具,分管院长审核,医务科签章。 3、休假证明书必须由各科室加盖诊断证明章后方能生效。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e0cab0bed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