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德问题证券风险的具体案例 XXX证券有限公司XX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XXX证券有限公司XX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XXX以下违规行为: XX年X月X月,XXX利用从XX大银行XX分行拆借资金累计6500万元,通过18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共获利33.4万元。X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第四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XXX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4万元。 2.对XXX总经理XX处以警告。 3.责令XXX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撤销申购新股所用的18个个人股票帐户。XXX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X和XXX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XXX公司的违规行为,1.XXX公司的所谓“调整溢价比例”事实上是缩股行为,违反了我会证监发字XXX公司在今年4月4日向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中称“XX年X月X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筹委会工作报告、公司章程和股本总额、股权构成及调整溢价发行比例的方案,溢价发行比例为1 : 3,公司股本总额为4800万元。19xx年x月x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经查实,XXX公司的上述陈述与事实有重大出入。 据XXX公司XX年X月定向募集时发放的股权证上记载,XXX公司的成立时间是XX年X月X日,注册资本是10590.5万元,批准文号是东体改发第44号,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整。 XXX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明确记载XXX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 XX年X月X日,XXX公司与XX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证托管登记协议中写明,XXX公司发行的股权证总股本为12000万股。XX年X月X日至X月X日,XX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XX证券登记公司和XX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签订了股权证代理托管协议。 XXX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前股权证登记时将其原注册资本按5:1的比列进行缩减,其注册资本也由12000万元缩减至4800万元。 所以,XXX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前将其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缩减4800万元,是缩股行为。缩股不符合国家关于股票发行实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791ebe925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