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 :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 : 鉴于: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均同意出资人民币 元(小写: 元)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代表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元(小写: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出资额人民币〔现金〕 元(小写: )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第一条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对公司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以下简称为“代持股权〞。 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当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第四条 在代持股权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第五条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甲方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那么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 第六条 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甲方不得抽回出资。甲方可以在本代持股权协议书约定的出资额限额内,在以乙方为名义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对公司的出资。在代持股权期限内,甲方在条件具备时,应当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条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当。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甲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当。 第九条 甲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当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乙方不对甲方的出资承当保值增值责任,甲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乙方承当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乙方代持股权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工程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各成员承当;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各成员或甲方各成员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各成员承当。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乙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第十二条 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将转交给甲方。 第十三条 在甲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保密条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72a6beeb9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