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暂行办法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做好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工作,确保博士后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所有已经获国家博管委比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教授(含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需招收博士后的,必须经个人申请、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取得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项目博士后合作导师以国家博管委正式所批准项目招收博士后的项目主持人为合作导师。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基本条件:1、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2、原则上于当年申报博士后合作了导师当年年龄于不超过67周岁(以1月1日不限);3、从申请合作导师之日起(后二年计算)主持有至少1项国家课题,自然科学课题总经费不少于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总经费不少于5万元。 二、申报程序: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已经取得外校(单位)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外校(单位)人员,申请挂靠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的,必须办理兼职教师手续。并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以上所称的相关学科专业,是指研究方向符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项目博士后点设站学科,所从事的研究领域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专业,具体由申请者所申请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科专业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从事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的有关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核。 五、上述所说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为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认定为每2年一次,每年3月份受理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认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申请相关学科专业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审核表 广西大学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f84e635a0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