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差旅费报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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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差旅费报支指南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赣财行【2014】14号《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南大校发【2014】54号《南昌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校差旅费报支的主要有关规定如下: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科研经费出差人为外单位的,须注明出差人工作单位和职称以及是否为课题组成员。 二、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省级 厅级(含正高人员) 火车 (含高铁、动车) 软席、商务座 软席、一等座 轮船 (不含游轮) 一等舱 二等舱 飞机 头等舱 经济舱 其他 (不含出租车) 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连续乘坐火车超过7小时或从当日20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坐火车5小时以上的,可以报销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的,按实际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符合乘坐软席卧铺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一般能乘火车的不乘飞机,确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的,国内航班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报销。自带交通工具的须提供过路过桥费等证明票据。 三、分省目的地住宿费、伙食补助、交通补助费标准:(单位:元/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1 伙食补助费 交通补助 江西 北京 上海 广东 深圳 海南 江苏 浙江 宁波 福建 厦门 湖南 湖北 山东 青岛 安徽 河南 河北 广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山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西藏 青海 新疆 省部级 厅级(含正高人员) 其他人员 800 500 300 800 500 350 800 500 350 800 490 340 800 500 350 800 500 350 800 490 340 800 490 340 800 450 330 800 480 330 800 490 340 800 450 330 800 480 320 800 480 330 800 490 340 800 460 310 800 480 330 800 450 310 800 470 330 800 460 320 800 480 330 800 490 340 800 450 310 800 450 310 800 480 330 800 470 320 800 470 320 800 480 330 800 480 310 800 460 320 800 470 330 800 470 330 800 500 350 800 500 350 800 480 34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20 120 120 4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费用支出须提供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若无书面通知或所报会务费、资料费金额与通知不符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由单位审批责任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原始票据上签批。会议、培训期间不给予交通补贴,书面会议通知无“食宿自理”条款的,会议、 2 培训期间不给予伙食补贴。凡在南昌市内召开的会议、培训,不给予相关补助。考察费原则上不予报销,旅游发票不给予报销。 实际发生的住宿费超标的按照住宿费的上限标准报销,没有达到住宿费标准上限的按照实际发生数凭据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相关差旅费,但由会议承办方承担住宿费的,可报销相关差旅费。因科研项目出差无住宿费发票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但不给予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需填报《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或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省外侨办等部门批复。报销时需提供上述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除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境)外,不得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费用。出国签证费、代办手续费等出境相关费用须与出国旅费同时报销。境内购买国际机票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附登机牌;境外购买国际机票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并附登机牌。 使用科研经费出境参加会议、科研合作、交流、进修等费用报销须提供外方邀请函、省级有关部门的出国批件或学校批文,其经费项目预算批复中须包含“国际合作与交流”子项目,并经本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 计划财务处 2014年10月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cebb4b0ad51f01dc281f1f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