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解读: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jz9822解读: 扩充原来的工资薪金的定义,能符合工资薪金的就属于工资薪金的支出,同时也可以作为计算福利费支出的基数。不然的话,还是属于福利费支出,当然只能限额扣除。以上两个支出,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怎么才能符合工资支出呢?请看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c1eb301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