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首先,韦伯对于以社会、历史为对象的学科理解源自狄尔泰。由于人的生活具“时间的结构”特性,即人的每一瞬都含着过去、未来对其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人类生活的内在结构”,如感觉经验、情感、思想、记忆、欲望等等,“生活的意义”便油然而生。又由于诸个人间的联结互通,“社会的生活样式”便从其“个人生活样式”不断相互作用的连续过程中出现了。因而人类生活具有“意义”是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本质所在。 所以,韦伯的研究对象是由价值关联——经验实在与价值观念的联结——而产生意义的“文化事件”,是无限实在中因其意义而值得研究的有限部分,是我们无限接近实在的一条途径。“文化事件”具双重个别性,即文化生活虽是普遍的,但其仍旧是处于一个又一个地个别地形成的联系状态中,因而其价值关联及意义也具特殊性,因此不适用于自然科学精确的一般性规律,而需要去理解社会行动以作出“相配的”因果解释。理解的过程中会结合运用两种不同的理解样式,一种是合理的,即数学的、逻辑的,另一种则是神入的,两者在于领会社会行动的意义而不属于心理学范畴。而由于社会行动在过程、结果中复杂的动机情态,所以韦伯在理解上侧重于社会行动的目的。 其次,研究工具中所谓的“理想类型”,是为了理解文化现象之个别的实在而有选择性地构建出的中介、图式,其本身并非实在,因而不期求在实在中得到它的证明,同时其目的也不在于“类概念”似的尽可能扩充完善其自身。所以它具有着相对性,即随多元角度下侧重的不同、所选材料的不同,同一研究对象的理想类型也各式各样。另一方面,它也具有着暂时性,即理想类型会随着对实在认识的无限趋近而不断地被更改。由此韦伯批判性地反思了当时人文社科中存在的自然主义偏见下认知的实在化,尤其是将认知的历史实在化指向了黑格尔、马克思哲学。 接着,韦伯的原则是价值无涉,即科学范畴止步于存在、权衡,而价值判断则越出了前者的边界达至了应当、决定,二者间不具有必然的、逻辑的联系而分属绝对异质的问题层面,不应在研究、课堂中混淆,但同时也不反对个人在研究之外申明或实践自己的理念、态度。 再者,韦伯区分了两种实在成分,即往往纠缠在一起的两种“历史事实”概念,分别为“历史的个体”或“第一性的历史事实”,和“历史的原因”或“第二性的历史事实”。前者是出于我们的“兴趣”而从现象的横截面、“静止的状态”方面来进行“价值分析”的对象,由此建立起的类概念样板是作为认识手段的;后者则是从现象的纵切面角度来考察而作为某些现实变化系列中的具体环节的原因或结果的。 进而韦伯对历史因果研究中的“客观可能性”及其“适当的”原因进行了讨论。首先,历史的因果是指向具体的原因、结果间的归源而非抽象的规律。而在面对原因因素的无限性时,依据某些观点有“一般的意义”而具历史兴趣的一些方面、部分,需要将之孤立、一般化,进而按照普遍规律经验进行“可能性判断”,由此形成一个统一体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7ede773cf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