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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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告知单



一、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0、刑事案件援助范围: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一)非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对象

1、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2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3、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对象:

1、下列情形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下列情形经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刑事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 (二)《律师法》 (三)《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四)《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63号) (五)其他的法律援助法律法规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法律援助实施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直接向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或向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工作站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和准备相关申请资料,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2、因其他非诉讼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可直接或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和各街道、镇(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 (二)“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初审; (三)“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

(四)若同意申请,即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不同意申请,则告之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并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五)经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律师承办。

七、办事时限

(一)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法律援助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援人。

(二)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其他救济途径; (三)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八、办事部门

(一)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 联系电话:68542222转法律援助中心 邮编:200135 分中心地址:惠南镇人民西路88 联系电话:58010606 邮编:201300

(二)浦东新区祝桥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地址: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亭路80

联系电话:6810607268102701 邮编:201323

九、祝桥镇法律援助工作点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5-9月) 8301130123016301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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