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经济法之“龙头法”——与史际春和宋槿篱教授商榷 潘佳 【期刊名称】《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15)1 【摘 要】合理界定“龙头”一词,科学地界分“先导”和“主导”是理性看待“反垄断法”和“财政法”的首要前提.根据反垄断法和财政法的功能及各自发挥作用的独特方式,从理论上讲反垄断法是“先导”,这符合解决市场危机的逻辑顺序,然而,由于价值判断的视角、基点不尽一致,加之我国所处的特殊发展阶段,因此,无论在事实上还是理论上谁是“主导”无法判断.历史发展表明,我国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实际上是适当分离的,既不全然对立,更不是完全“耦合”. 【总页数】3页(P103-105) 【作 者】潘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经济和社会变迁下的经济法、经济法治与经济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访谈2.公私融合、经济国家与经济法——史际春教授经济法思想研究3.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史际春教授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4.商法的现代嬗变与误读--与史际春、姚海放先生商榷5.五种古老的“历头”对读记——篱槿堂读史札记之一则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5cbbe6a75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