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金某某,男,汉族,2011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系金某某母亲。 被告:某某县第四小学,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负责人彭某某,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1084.47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某某县四小学生,2020年10月30日下午,原告在学校楼梯上摔伤,经某某市口腔医院诊断为11牙1/3骨折并进行了治疗,后期需要周期性桩核冠修复或更换,经某某宛衡法医司法所鉴定,原告后期牙冠修复所需材料费每次1000元,十年修复一次。按人均寿命计算,需要七次,费用7000元,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0年12月1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e3e71f3f3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