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照相方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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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照相方法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12-16发布 1997-07-01实施)

比例照相方法规则 GA/T 1581996 The scaled photography method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179)提出并归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刑事照相中痕迹、物证按比例记录的照相方法,对痕迹、物证照相特别是检验鉴定照相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司法机关的物证检验照相工作。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比例照相

一般是指用厘米比例尺为基本测量单位,用摄影技术推算被摄物大、小,防止变形,恢复原状的一种方法。拍摄时,将比例尺同被摄物一同拍照记录下来,供洗放后分析研究案件和刑事技术检验鉴定用。 2.2 比例尺

mm为最小测量单位的黑白相间或彩色比例用尺,其误差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一,其刻度边缘清晰可辨,主要用于准确记录较小范围的痕迹、物证,为检验鉴定提供依据。 2.3 卷尺


常见的有钢卷尺和皮卷尺,一般以cm为测量刻度单位,长度超2m,主要用于拍摄较大范围的痕迹物证,以推算它们的大小和形状。 3 方法

3.1 拍摄前,将不反光、无折皱的比例尺平放,置于被摄物的主体一侧,有刻度的一侧面向被摄物。拍摄时,照相机镜头与被摄物和比例尺要保持垂直。

3.2 当拍摄横向物体时,比例尺应置于被摄物下方,与画面成比例横;当拍摄纵向物体时,比例尺应置于被摄物的右侧,与画面成比例纵放。

3.3 当进行黑白摄影时,如被摄物为深色调,选用黑色衬底白色条格比例尺;如被摄物为浅色调,用白色衬底黑色条格比例尺。当进行彩色摄影时,除可选用上述比例尺外,还可以选用各种彩色相间的比例 尺。当拍摄透明被摄物时,则可选用透明比例尺。

3.4 当被拍摄物超过10cm时,为保证照片按比例准确还原,要求拍摄时使用的比例尺不短于10cm

3.5 当拍摄步幅、车辙等较大范围痕迹物证时,要求在被摄物一侧按比例放置贯通画面的皮卷尺。

3.6 当拍摄立体痕迹物证时,要求比例尺放在被摄物体同一平面的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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